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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6〕4号
2026-07-02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索 引 号01104333X/2026-20535分 类财政
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成文日期2026-07-01
文 号鄂财税发〔2026〕4号效力状态有效
文件名称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07-02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自2026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减按50%)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7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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